项目新闻
联系我们 400-690-0031 185-7559-2846
产品注册
产品认证
产品检测
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对于确有需要调整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
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申请表填写及随附登记资料说明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指导并协助主文档所有者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相关要求建立主文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其申报的医疗器械负全部责任。
河北省境内已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错误,可以提出对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纠错申请
河北省境内已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错误,可以提出对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纠错申请
《医疗器械注册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七十九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七十九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第七十八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持续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第七十八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持续管理。
河北省境内第二类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属于注册变更范围内的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
请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