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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仓协同经营是整合医疗器械仓储运输资源、创新医疗器械供应链应用的重要模式。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分别提出“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等意见。为推动山东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创新发展,2017年8月,省药监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多仓协同管理试点工作。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有效降低了产品储运风险,提高了配送、运输效率,大幅缩减企业运输储存成本。
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108号)有关规定,办理协同仓库变更手续。符合上述规定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上体现所有协同仓库,并在相应仓库地址后标注“协同仓库”。变更信息应当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到相关市市级许可、备案部门。
近年,我省医疗器械产业蓬勃发展,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数量急剧增加至近4000家。与企业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加相比,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不断适应医疗器械生产高质量监管需要。省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51号)已经到期废止,2022年9月7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
根据生产企业整体监管信用状况、企业数量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结合监督检查、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案件查办和风险会商等情况,省局、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分析研判,科学划定监管级别。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经营条件,仅规定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对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均未做具体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急剧增加,医疗器械产业蓬勃发展。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统一行政审批、备案标准,省药监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组织起草了《细化规定》。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活动,经营范围不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质量管理人员(含质量负责人,下同);经营范围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应当设置至少由2名质量管理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全部委托运输、贮存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质量管理人员。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且通过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且通过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补办受理条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的复函》(赣发改价管【2023】67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令)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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