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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临床常用的脂蛋白(a)检测试剂结果报告单位包括摩尔浓度(nmol/L)和质量浓度 (mg/L) 。由于脂蛋白(a)的Apo(a)具有高度多态性,建议采用摩尔浓度(nmol/L)作为结果报告单位,nmol/L结果与mg/L结果之间不应直接换算。
注册申请人应对医用中心吸引系统总体构造进行详细描述(建议采用结构示意框图及文字释义),包括所有组成部分,给出部件/组件的说明(如图表、照片或图纸),明确关键部件/组件,如真空泵电机类型、功率、传动方式等,说明关键部件的作用。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眼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名称通常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并以体现产品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准则,例如:弱视治疗仪、弱视训练仪。
无创正压通气是指无需建立人工气道,在上气道结构和功能保持完整的情况下实施的气道内正压通气。无创正压通气通常包括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自动气道正压通气(APAP),双水平正道气压通气(BiPAP,包括三种模式,自主触发模式(S),自主触发时间控制模式(ST),时间控制模式(T)),适应性伺服通气(ASV),容量保证压力支持(VAPS)。其他常用的模式还包括压力控制通气(PCV)、成比例辅助通气(PAV,或成比例压力通气,PPS)、高流量氧疗通气(HFNC或HFNO)等。
申请人应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产品通用名称由核心词和特征词组成,如全自动血液流变分析仪。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电子听诊器。电子听诊器通常由拾音器、信号处理模块、耳机(如有)、数据处理软件(如有)组成。预期用于收集并放大从心脏、肺部、动脉、静脉和其他内脏器官处发出的声音。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7-01-02,管理类别为Ⅱ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 号) 附件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应当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的资料。
申请注册的产品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注册申请人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具备相应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符合要求。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备案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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