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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注册申请,由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优先审批结果通知单列入优先审批通道。
对于经湖南省药品监管局确认进行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如委托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开展检验的,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检验能力不足时,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可以指定具有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注册申请人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存在委托情形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注册申请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生产的,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申请人应当确保完成工艺验证或者确认等相关工作。
对于湖南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资料作为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需同时提供两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资料应当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业务流程的相关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运行,自注册申请之日起,做好接受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准备。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制定的依据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湖北省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拟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填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模板见附件),随同产品应急所需情况、研发情况、产品综述资料以及生产方式的书面说明提交至省药监局。
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审评审批制度。良好的制度是高质量发展的保证。措施中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科学监管经验,推行申报前沟通交流、分级量化审评、审评审批会商、优先审评审批、附条件审批等五大机制,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工作质量,如经过预审查服务的产品注册,承诺审评时限压缩50%,创新产品压缩60%;对外省关联企业在境内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来鄂申报注册,采信原审评审批意见;对创新产品、临床急需产品等实行优先审评审批;依法探索附条件审批,推动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创新。
增设优先审评审批备案程序章节,对于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突发重大疫情、灾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急需和具有临床创新价值的制剂,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各个环节时限均较正常审评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二,在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规定下,大力支持研发创新。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局令第5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
申请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申请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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