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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章第七十九条规定,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证变更备案。
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业务的审批类型包括:常规审批、创新审批、优先审批、A类审批、注册人制度试点审批等等。其中:“创新审批”在注册检验、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技术审查、行政审批流程时限分别缩减30%以上;“优先审批”在注册检验、技术审评的时限比法定要求缩减40%以上,行政审批时限比法定要求缩减50%以上;“A类审批”在注册检验、技术审评及行政审批时限分别在法定要求基础上缩减20%、20%及50%。
申报注册的产品已经列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的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且管理类别为第二类。(注: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创新发展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障。通过试点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所在市范围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注册生产制度,完善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权利义务和保证质量的责任体系,建立完善跨区域监管的监督检查责任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优化创新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提升创新和研发能力,促进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广东医疗器械先进制造集群,加快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满足全省乃至全国人民日益迫切的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国家局、省局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精神,省局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注册事项积极探索改革,对信用良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用监督检查材料代替注册核查报告,避免重复检查,激励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同时废止。为了与国家局有关工作要求保持一致,我们在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安〔2015〕552号)基础上,结合国家局的最新要求,并吸纳提炼广东原有并联审批减免核查等成熟经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
优化注册检验服务。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优化注册检验工作流程,采取并联检验、协同检验等方式,提高检验效率,分类规范产品检验周期,公开检验时限和进度,强化检验时限监督。对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少量项目、补充检验项目,实行单独排队,快检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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