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办-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4-12-02 文章来源:上海市药监局 阅读人数: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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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常见问题

问:近期本市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方面有何惠企政策?

答:1. 为更好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纾困惠企、严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方式纾困惠企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2〕15号),对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方式及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

2.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缴纳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如需咨询,可致电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21-63269368;传真:021-54909343。

问: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有哪些?

答: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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