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办机构|电子血压计(示波法)注册审查关注点

发布时间:2024-06-24 文章来源:国家器审中心 阅读人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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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结构
审查应关注产品(或产品系列)的结构组成的完整性,包括可能的选配件(如:电源适配器、不同型号规格的袖带、通信附件、配套软件等),以及所有关键部件。
(二)标准执行
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要求,产品适用GB 9706.1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最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即在YY 9706.230实施前,产品(包括可能的选配件)可执行GB 9706.1、YY 0505和YY 0670的要求。并鼓励制造商执行GB 9706.1、YY 9706.102、YY 9706.111(如适用)及YY 9706.230等要求。
在YY 9706.230实施后,制造商必须执行GB 9706.1、YY 9706.102、YY 9706.111(如适用)及YY 9706.230的要求。
具体指标的适用性应按照产品具体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组成进行判断。如:系统整体有效性条款应在注册时或关键部件变更时进行(应在研究资料中给出);采用升压测量法进行血压测量的血压计,“充气源”和“气阀/袖带放气率”的要求是不适用的;对压力控制阀的要求,应首先明确产品的结构是压力自控气阀还是自动气阀;采用压力自控气阀的血压计的“气阀/袖带放气率”要求应与所使用的袖带配套试验;“气囊和袖带”的要求应包括所有可选的袖带,并根据袖带是否带气囊选择适用条款。
产品中除血压判定算法外的软件、附加功能应在技术要求中规定要求和具体的试验方法。
(三)系统整体有效性要求
应审查所试验采用的方法(如果采用的是与听诊法作为参考标准,应说明调查者是否受过培训,如果采用有创法,应说明有创压选择的插管的动脉),并提供试验的具体数据和分析报告。数据和分析报告应符合所选方法的要求(如:数据的平均差、标准差、受试人群性别、年龄、臂围、收缩压、舒张压的分布及特殊人群的描述等)。
系统整体有效性要求也应适用于具有显示平均压的产品。
(四)说明书的审查
应注意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选配件、附加功能应列明并表述正确。对产品禁忌证和不适宜人群的描述应与临床验证报告中给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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