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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可申请: (1)对于国产产品: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2)对于进口产品(包括港、澳、台生产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进口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未列明代理机构(人)的,如《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售后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向我局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5)申请人和代理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双方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要求,签订制剂调剂使用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保障调剂制剂的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别填写。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取得具对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无对应配制范围的医院可以申请中药制剂注册,在申请配制时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的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取得具对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无对应配制范围的医院可以申请中药制剂注册,在申请配制时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的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持有单位; 2、已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如不再具备配制制剂的资格或者条件的,其化学药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不参与制剂再注册;其中药制剂可参与制剂再注册。
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广东省中医药高地建设,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注册与备案工作,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研发、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在《实施细则》(2006版)的基础上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事业的发展。
在申请制剂注册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前,应当完成相应的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等相关研究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截至2021年12月底,广东省共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机构113家,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办理新增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项目465个,其中Ⅲ类269个,Ⅱ类196个;省内二类195个,省内三类257个,进口备案13个。
医疗器械主文档是技术资料的一种形式,该类资料用于授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申报医疗器械注册事项时引用其作为注册申报资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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