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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省药监局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程序。
已注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核心技术原理等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发生其他重大改变、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品重大影响,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申请的规定办理。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省药监局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程序。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省药监局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程序。
申报注册的产品已经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目录》,且管理类别为第二类。(注: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省药监局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程序。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省药监局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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