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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其附录的要求,加强对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成品放行的管理,确保放行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今年以来,湖州市局紧扣“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认真落实省药监局工作要求,立足监管职责,强化精准施策,多措并举保障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截至目前共完成日常监督检查8家次,飞行检查9家次,许可检查11家次,约谈企业2家次,发现问题141条,已完成整改109条。
今年以来,湖州市局加强工作指导及帮扶工作,大力支持医疗器械企业创新发展,通过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强化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推动落实医疗器械备案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61家,查改问题281个,有力保障市民群众用械安全。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围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展开,从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等,到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规定生产资质获取、变更、延续等流程,再到生产质量管理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把控要求,以及监督检查阐述监管部门的检查方式、内容、跨区域协作等,最后通过法律责任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维护公众健康。
江苏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之生产范围增加变更受理条件与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延续时,应同时提交体外诊断试剂和有源医疗器械的现场检查申请表(现场核查标准可能在不同时期有变化),以及企业的质量体系自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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