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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再注册为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06年起,原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给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受理、现场核查、抽样以及审批部分补充申请事项。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情况,为优化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流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8〕31号)精神,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由原各市食药监管部门受理、现场核查、抽样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事项以及补充申请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规定,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包括: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2.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4.中药注射剂;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配制的方式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性材料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取得具对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无对应配制范围的医院可以申请中药制剂注册,在申请配制时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的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取得具对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无对应配制范围的医院可以申请中药制剂注册,在申请配制时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的申请。
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广东省中医药高地建设,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注册与备案工作,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研发、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在《实施细则》(2006版)的基础上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事业的发展。
在申请制剂注册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前,应当完成相应的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等相关研究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对已确认的严重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或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协助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受托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医疗机构制剂的命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并阐述命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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