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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发布时间:2026-07-20 文章来源:NMPA 阅读人数:16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制造商应在产品适用范围中明确血氧仪的功能和预期用途、适用人群、预期使用环境和对操作者的要求,并提供下述信息:

制造商应提供脉搏血氧仪设备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下述资料:
如果设备或系统集成了某供货商已获准上市的血氧仪,在未实质改变该血氧仪及其许可事项的情况下,设备或系统的制造商应提供下述资料:
如果血氧探头具有相同的组成材料和光电元器件,并且具有相同的结构形式、适用人群、与人体贴合方式、使用部位、规格参数和性能指标,则血氧探头可视为相似的。制造商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血氧探头来验证血氧饱和度的准确度。
制造商应提交所有血氧探头的组成材料和光电元器件信息,并应阐述具有代表性的血氧探头的选择原因。
对于使用不同软件算法(不同血氧探头与之配合)的血氧仪,制造商应按照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的第50条款和附录EE,验证随机文件中宣称的测量范围内血氧饱和度准确度。
如果制造商宣称了在患者运动状态下的血氧饱和度准确度,制造商应提供该状态下血氧饱和度准确度的临床证据。
如果制造商宣称了患者处于弱灌注状态下的血氧饱和度准确度,制造商可提供该状态下血氧饱和度准确度的临床证据。如采用非临床方法可验证该状态下的血氧饱和度准确度,制造商也可提供非临床证据,但制造商应阐述该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饱和度准确度的临床研究报告,见本指导原则附录Ⅰ。
制造商应按照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的第50.104条款,验证随机文件中宣称的测量范围内脉搏率准确度。
制造商可采用临床方法进行验证,例如,以患者的心率、触诊脉冲、胸部听诊脉率等作为对照组进行临床研究;也可采用非临床方法,例如,以电子脉冲模拟器、ECG监护显示的心率值作为对比。制造商也可采用通过与上述参考方法进行比较而验证合格的另一台血氧仪的脉搏率作为对照。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血氧仪,制造商应提供下述资料并证明待评价血氧仪与目录中血氧仪具有等同性:
如果制造商无法证明待评价血氧仪与目录中血氧仪具有等同性,或者对于未列入目录的血氧仪,制造商应提供临床评价报告,见本指导原则附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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